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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肇事方的乘坐者?

发布时间:2026-07-30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公交车事故中乘客摔倒,维权时可能面临法律风险,以下举例说明:
1. 乘客自身过错导致责任减轻:若乘客乘车时未扶扶手、随意走动或站在车门危险区,公交车紧急制动时摔倒,公交公司可能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(过失相抵)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。
2. 诉讼时效风险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八条,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。若乘客受伤后未及时索赔且无中止/中断情形,可能因时效过期被驳回请求,例如摔倒后忽视伤情,四年后才索赔,公交公司提出时效抗辩即可能败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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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交车事故中乘客摔倒的责任归属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:
- 司机/公司责任:司机急刹车、未提醒等违规操作致乘客摔倒,或车辆故障(刹车失灵、车门故障)引发事故,司机及所属公司需担责(前者直接责任,后者维护义务)。
- 第三方责任:其他车辆过错(追尾、违规变道)导致摔倒,对方承担主要责任,公交方已尽安全提醒则责任较轻。
- 乘客过错:未扶稳、追逐打闹或站非安全区致摔倒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减轻公交方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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